新2会员手机管理端单独考试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7 11: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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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考试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进行,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我校单独考试使用统考试题,考试科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相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单独考试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二、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1. 新2会员手机管理端当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中,备注有“可招单独考试考生”字样的学科(专业)可招收单独考试考生。报考单独考试的人员在网上报名前须征得拟报考学科所在学部(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并于学校当年招生章程中规定时间前填写《新2会员手机管理端单独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提交本人及所在单位签署后的“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协议书”(一式三份),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资格审查材料交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 经学校资审合格后,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填报完成网上报名,方可参加网上(现场)确认,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证件。报考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新2会员手机管理端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三、初试

初试时间、考试科目及考试题目同全国统考。

四、复试

1.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统一划定单独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单独考试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总分及单科成绩不低于各学科门类(专业)全国一区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60%

2. 复试内容包含外语、专业及综合面试等。单独考试考生复试资审、政审要求、复试内容、程序与统考考生相同,并按学校统一要求参加体检、心理测试。

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外语听说能力占10%,专业笔试占40%,综合面试占50%;复试成绩小于60分,不予录取。

五、调剂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六、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与北京市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录取名单,并上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单独考试考生录取加权成绩计算方法与当年统考考生相同,原则上参照统考考生办法进行排序,择优选拔。学科按加权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复试成绩小于60分,不予录取)。

七、信息公开

各类硕士研究生(含单独考试)复试名单、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拟录取名单将在新2会员手机管理端研究招生网(http:/)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我校接待考生咨询电话:010-67392533

我校受理考生投诉电话:010-67392231

北京市研究生招生专用监督电话:010-82837456

八、其他

若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新2会员手机管理端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及复试录取工作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